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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借阅制度

2010-08-2511709

1、凡本院医师经医务科同意后方可(在病案室)借阅,院内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外借。

2、本院医师借阅病案,特殊情况下要借出,须办理借阅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借),对借阅的病案要妥善管理和爱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3、复诊病人需借原住院病案时,由本院经治医师借阅,阅后及时归还。

4、门诊医师需借阅住院病案时,按借阅手续办理,由工作人员取送病案,不得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取送。

5、病案讨论或死亡病例讨论需查阅已归档的病案时,由主管医师办理借阅手续,用毕后及时归还。

6、借阅大宗病案(50份以上),须填写大宗病案借阅申请单,经科主任和医务处批准、签字后,方能借阅,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7、借阅病案的病种一般不超过两种,需再次查阅时,必须将前次借阅的病案全部归还后,方可再次办理借阅手续。

8、凡借阅病案逾期不归还者,每超过一天,每份病案罚款伍角,累计计算;丢失一份(涉及医疗纠纷者责任人自负),由病案室报医务处处理。

9、病案涉及病人隐私,一般不外借,公检法、保险机构或其他需查阅者可持单位有效证明或病人委托书等符合《条例》的文件,经医务处批准,可在病案室查阅或复印有关允许复印的客观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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