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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案复印、复制管理规定

2010-08-2511113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医发〔2002〕193号文件“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特制定病案复印、复制规定,望各科室依照执行:

1、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己保管(死亡病人病历除外),住院病历由医院病案室保管。

2、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案。

3、因科研、科教需要查阅病历,需经医务科同意后方可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特殊情况需报请分管院长批准。

4、住院病案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必须由病区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否则由科室主任、护士长负责失职后果;

5、可以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复制病案资料的申请,

①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②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③保险机构。

6、下列内容允许病人复印:

门、急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验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7、医务科负责受理复印或复制病案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时,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②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③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法定证明材料;

⑤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公安、司法机关(法院、检查院)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案资料应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庭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9、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医务科通知相关科室,将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由科室指定人员送往病案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复制。

10、病案室接待人员负责病案复印、校对及收费工作,并做好复印申请人、复印内容等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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