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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6-05-118980

襄樊市中心医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我院医务人员科研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院的科研水平和技术实力,鼓励医务人员承担更多的科研课题,争取更多的科研经费,合理有效地使用各种渠道来源的科研经费,加强科研管理,保证科研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经费拨出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和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经费使用原则

1. 不论何种渠道来源的科研经费均属于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 专项经费必须用于科研课题直接开支,严格按经费使用计划执行。

3. 在充分利用本院现有仪器设备情况下,其经费可少量用于添置必需的科研仪器设备,但应严格按申请书所填内容购置。

二、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 试验测试和分析费用。

(2) 业务资料费、文献检索费、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

(3) 学术交流费。仅限与本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本院立项的院级科研课题经费不能用于参加学术会议。

(4) 鉴定费用。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

(5) 交通费。用于科研业务的市内交通费,但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5%。

2.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用消耗材料和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3.仪器设备费。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用。

4.科研协作费。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5.科研劳务费。科研工作加班、误餐补贴等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20%。本院立项的院级科研课题中,劳务费数额不超过科研经费的10%。

6.科研管理费。用于科研活动中联系工作、专家评审、项目评议及寄送资料等。

三、科研经费使用管理

1.各类科研课题经费必须汇入医院财务的银行账户,建立专账,专款专用,由科教处统一管理;一律凭医院统一下发并加盖财务处、科教处公章的《科研专项经费结算本》办理开支手续。

2.科研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的课题,其课题经费95%下达到课题负责人,按课题计划掌握使用,5%作为医院管理经费。院内资助课题,课题经费100%下达给课题负责人。

3.《科研专项经费结算本》由课题负责人保管使用,结算本采用一式二联的订本式。第一联留在经费使用部门,以便内部转账,第二联留在财务处核账。科教处和财务处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科研经费专项管理的规定,负责科研经费的核算和检查工作,并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

4.财务处原则上每年度对各科室科研经费的开支情况审核一次,各科室应在每年年底之前及时将结算本交财务处核帐。

5.科研经费使用报销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根据财务有关规定,科研经费使用的报销凭证必须是写明用途的正式发票或符合财务规定的原始凭证。

(2)科研业务费和课题研究的日常开支,如科研材料费、业务资料费和检索费等,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科教处和分管院长审核,按我院财务管理规定审批后,持经费本在财务处报销。

(3)在科研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可购置少量科研仪器设备。由科室、实验室或课题负责人申请,科教处审核签字,由设备处按照医院设备购置有关程序实施。  

(4)对于不按规定开支,弄虚作假,挪用经费,造成浪费和损失的科室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中止拨款或收回经费、两年内不得申报课题等处罚,情节严重者由纪律检查部门处理。

(5)课题负责人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因超支而无法完成科研任务者,责任自负。

四、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科研课题结题后,办理经费本销户手续,剩余经费由课题组继续用于开辟新课题或继续深入研究,否则剩余经费直接转入医院科研基金。有上级经费资助的课题可提取科研结余经费的20%作为课题组奖励酬金。

五、科研经费匹配和经费追加

为鼓励医务人员争取院外科研经费,纵向科研课题的经费到位后,医院按实到经费1:1的比例进行经费匹配。对重大纵向科研课题(指实到经费25万元以上的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医院除按以上规定提供科研补贴外,还将在实验室建设方面给予支持。

立项课题在经费使用过程中预计发生经费严重超出预算,课题组应认真进行原因分析,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详细说明。若提出经费追加申请,需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追加申请课题经费的详细理由、原课题余额经费和申请追加经费的详细使用计划。科教处和财务处对该课题已使用的经费和经费使用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分管院长和院长审核批复。追加课题经费的额度一般不得超出原课题经费额度的50%。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与此办法不符者,以此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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