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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中心医院干(体)细胞伦理委员会章程

2024-09-196285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干(体)细胞伦理委员会宗旨:本委员会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200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2004年)、《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年),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07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2010年),卫计委《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4年)、《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 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对干(体)细胞临床研究中有关伦理问题进行独立、公正和及时的审查,并对已经得到同意、正在进行的干(体)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进行跟踪伦理学评价,为维护受试者的尊严、权利和安全提供公众保证。

第二条 本伦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对在襄阳市中心医院进行的涉及人体的干(体)细胞临床研究进行伦理审查,并对已实施的干(体)细胞临床研究进行跟踪伦理审查。

第三条 本伦理委员会遵循合法、公正、独立、多元、透明、及时和不营利的基本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本伦理委员会名称为“襄阳市中心医院干(体)细胞伦理委员会”(英文名Stem (Somatic) Cells Ethics Committee, Xiangyang Central Hospital)。

第五条 本伦理委员会的主管单位为襄阳市中心医院。医院根据医学伦理审查的范围,确定伦理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医院设置伦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职责:干(体)细胞伦理委员会对本单位承担的以及在本单位内实施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进行独立、称职及时的审查。审查范围包括干细胞、体细胞临床研究等。研究伦理审查类别包括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和复审。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伦理委员会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权力:伦理委员会独立行使伦理审查工作,不受试验相关各方的影响。伦理委员会有权批准/不批准一项临床研究,对批准的临床研究进行跟踪审查,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研究。

第八条 资源:襄阳市中心医院为干(体)细胞伦理委员会提供办公室,必要的办公条件,有可利用的档案室及会议室,以满足其职能的需求。医院任命足够数量的伦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与秘书,以满足干(体)细胞伦理委员会高质量工作的需求。医院为委员、独立顾问、秘书与工作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工作。

第九条 财务:干(体)细胞伦理委员会的行政经费列入医院财政预算。经费使用按照医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可应要求公开支付给委员的劳务补偿。

第三章 组建与换届

第十条 委员组成:干(体)细胞伦理委员会人员组成不超过2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1人。伦理委员会由从事医药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业人员和伦理学工作者及来自其他单位人员组成。伦理委员会应由不同性别的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委员任命机构与程序:伦理委员会委员由襄阳市中心医院院务常务委员会负责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任命事项。干(体)细胞伦理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院务常务委员会审查讨论,当选委员的同意票应超过法定人数的半数。如果医院院务常务委员委员会组成人员是被任命的委员,应从讨论决定程序中退出。伦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任命文件递交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接受任命的伦理委员会委员应接受医学伦理、伦理审查等方面的培训;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应同意公开其姓名、职业和隶属机构,同意公开与参加伦理审查工作相关的劳务补偿等;签署有关对审查项目、受试者信息和相关事宜的保密协议,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

第十二条 主任和副主任由委员选举产生,并经医院院务常务委员会任命。主任负责主持审查会议,审签会议记录,审签决定文件。主任与其他委员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履行主任全部或部分职责。

第十三条 任期:干(体)细胞伦理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

第十四条 换届:换届应考虑审查能力的发展,以及委员的专业类别。医药专业背景换届的新委员不少于1/2;应有部分委员留任,以保证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候选委员采用公开招募、有关各方和委员推荐的方式产生,医院院务常委员会任命。

第十五条 免职: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免去委员资格: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因各种原因长期无法参加伦理审查会议者;因健康或工作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者;因行为道德规范与委员职责相违背(如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而不主动声明),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

免职程序:免职由院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免职的票数应超过法定人数的半数。免职决定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公布。

第十六条 替换:因委员辞职或免职,可以启动委员替换程序。根据资质、专业相当的原则招募/推荐替补委员。替补委员由院务常务委员 会讨论决定,同意票应超过法定人数的半数。当选的替补委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

第十七条 独立顾问:如果委员专业知识不能胜任某临床研究项目的审查,或某临床研究项目的受试者与委员的社会与文化背景明显不同时,可以聘请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应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签署保密承诺与利益冲突声明。独立顾问应邀对临床研究项目的某方面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干(体)细胞伦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设秘书1名。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和文件档案的受理、保管,伦理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伦理审查会议的准备;伦理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伦理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及标准操作规程的起草及修订。

第四章 运作

第十九条 审查方式: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方式有会议审查、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实行主审制,每个项目应安排主审委员,填写审查工作表。会议审查是伦理委员会工作的主要形式,主审委员在会议前1周收到完备的伦理审查申请和相应文件,在会前进行预审并填写审查工作表。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受试者安全,应召开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是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目的是提高工作效率,主要适用于临床研究方案的较小修正,不影响试验的风险效益比;尚未纳入受试者的研究项目的年度/定期跟踪审查;预期严重不良事件审查等。

第二十条 法定到会人数:每次会议到会委员应超过伦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半数,并至少有5名有投票权的委员出席,其中至少一名医学专业委员、一名非医学专业委员、一名非本单位委员,有不同性别的委员。

第二十一条 审查决定:送审文件齐全,申请人、独立顾问以及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离场,投票委员符合法定人数,按审查要素和审查要点进行充分的审查讨论后,以投票的方式做出决定;没有参与会议讨论的委员不能投票。主任或被授权主持会议的副主任不投票,只有当两种审查意见的票数相等时,或各种审查意见的票数都不足半数时,主任或被授权主持会议的副主任才可以投票。会议法定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通过审查。会后及时(不超过5个工作日)传达审查决定或意见。研究者、或研究利益相关方对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交复审,与伦理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沟通交流,或向医院相关部门申诉。

第二十二条 利益冲突管理:每次审查/咨询研究项目时,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独立顾问应主动声明并退出该项目审查的讨论和决定程序。伦理委员会应审查研究人员与研究项目之间的利益冲突,必要时采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三条 保密:伦理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对送审项目的文件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审查完后,及时交回所有送审文件与审查材料,不得私自复制与外传;电子版文件仅供审阅使用不得转发与外传。

第二十四条 质量管理:伦理委员会接受主管部门对伦理委员会工作质量的定期评估;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独立的、外部的质量评估或认证。伦理委员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对伦理委员会违反法规的决定,医院院务常务委员会可要求伦理委员会重审,或中止所批准的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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