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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2010-08-2510271

一、凡住院死亡病例,一般在死亡后1周内进行讨论,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讨论,但不迟于2周。

二、讨论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医师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处派人参加。主要讨论诊断是否正确、有无延误诊断或漏诊、处理是否适当和及时,死亡原因和性质,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三、讨论情况应详细记入死亡病历讨论本,病程记录中死亡病例记录另页书写,内容:患者一般情况,简要的住院、抢救经过、死亡时间,参加讨论医师和主持人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栏只记录讨论结果的综合意见,记录医师签名,讨论主持医师审阅签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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